申请执行人:李晓华。被执行人:叶志刚。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志刚银行存款人民币201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斌
书记员:丁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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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晓华。被执行人:叶志刚。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志刚银行存款人民币201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斌
书记员:丁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