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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晓华与叶志刚执行裁定书

(2013)黄执字第0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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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晓华。被执行人:叶志刚。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志刚银行存款人民币201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斌

书记员:丁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