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雅峰与芜湖市东象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转让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2)鸠执字第0076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雅峰,女,汉族,1957年6月6日出生,住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市东象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鸠民二初字第0043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委托安徽天龙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鸠江经济开发区南阳路东侧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鸠江经济开发区南阳路370号厂房。2013年7月18日买受人芜湖三益医药有限公司以814.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鸠江经济开发区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鸠江经济开发区***号厂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芜湖三益医药有限公司所有。买受人芜湖三益医药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德文审判员:范云茂审判员:周光保

书记员:夏昀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