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龙标,男,汉族,1952年3月25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王光荣,男,汉族,1965年8月20日出生,住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邱万梅,女,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许龙标与被执行人王光荣、邱万梅合伙经营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鸠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2012)芜中民二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德文审判员:范云茂审判员:周光保
书记员:夏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