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龙标与王光荣、邱万梅合伙经营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15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龙标,男,汉族,1952年3月25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王光荣,男,汉族,1965年8月20日出生,住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邱万梅,女,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许龙标与被执行人王光荣、邱万梅合伙经营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鸠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2012)芜中民二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德文审判员:范云茂审判员:周光保

书记员:夏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