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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潘军与姚凡芝、芜湖市东海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及担保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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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军,男,汉族,1976年11月29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姚凡芝,男,汉族,1942年11月15日出生,住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市东海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军诉被执行人姚凡芝、芜湖市东海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及担保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姚凡芝、芜湖市东海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鸠民一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德文审判员:周光保审判员:万克银

书记员:朱希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