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舒城县杭埠镇五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夏林华,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人舒城县杭埠镇五联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夏林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存单作为担保。
冻结被申请人夏林华银行存款32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祝远高
书记员:胡锦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