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先友,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被告:孙正群,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本院认为,原告许先友袁前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孙正群在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孔集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上的存款6718.5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解文生审判员:张永和人民陪审员:余强
书记员:胡锦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