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特别程序 · 2013

杨克晨、龚孝清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舒民特字第0000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特别程序程序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杨克晨,男,197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申请人:龚孝清(青),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杨克晨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要求对被申请人龚孝清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古城北路青青家园西苑X幢XXX室房产予以拍卖、变卖,优先偿还申请人借款40万元及利息。查明:2011年2月16日,龚孝清向杨克晨借款40万元,约定使用期限2个月,月利率1.2%。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协议,约定龚孝清提供其本人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古城北路青青家园西苑2幢101室房产作为履行上述借款合同的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担保期限至借款本金和利息还清为止,2011年2月1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房地产他证皖舒字第0239号《房地产他项权证书》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委托代理人:袁浩,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准予对被申请人龚孝清设定抵押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古城北路青青家园西苑2幢101室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杨克晨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4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1年2月16日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清偿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依据本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祝远高

书记员:薛明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