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先勇,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被执行人程绍祥,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972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程绍祥其妻黄艳名下的皖A号现代车一辆。二、查封期间不得处分、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张正满审判员:顾宗虎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