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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亮云执行案裁定书

(2013)肥东执字第014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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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亮云,女,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管华祥,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王学峰,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7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管华祥在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金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金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3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华山审判员:沈德生助理审判员:包正明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