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庭燎,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东,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36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