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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春芳与符运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固执字第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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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固始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春芳,农民。被执行人符运刚,农民。

冻结被执行人符运刚在农业银行的存款60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谢运东

书记员:祝遵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