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申请人蒙某某、刘某某,二人系夫妻。
本院在审查西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蒙某某、刘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执行的申请。
审判长:杨红清审判员:梁国琼人民陪审员:帅国建
书记员:蒲云飞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