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科达汽车维修中心。法定代表人:万润莲。被执行人:何正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的(2012)翠屏民初字第26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正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何正方所有的江淮牌川QB97**号小轿车进行拍卖,现因该车二次拍卖均流拍,经申请人同意,将川QB97**号江淮牌小轿车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7980.1元抵偿给宜宾市翠屏区科达汽车维修中心,清偿本案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正方所有的川QB97**号江淮牌轿车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何正方所有的川QB97**号江淮牌小轿车作价27980.1元抵偿给宜宾市翠屏区科达汽车维修中心,清偿本案债务。川QB97**号江淮牌小轿车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宜宾市翠屏区科达汽车维修中心时转移。三、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科达汽车维修中心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伟审判员:吴明磊审判员:党小杰
书记员:胡孝飞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