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伟群,女。被执行人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棠,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翠屏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67782.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余雪功
书记员:刘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