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世界,男。被执行人宜宾市华达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再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宜宾市华达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宜宾市华达装饰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赵世界52721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690元。当日,被执行人宜宾市华达装饰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赵世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孙再友(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82********)以个人财产为宜宾市华达装饰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但被执行人宜宾市华达装饰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宾市华达装饰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孙再友(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82********)的存款53411元。二、如果被执行人宜宾市华达装饰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孙再友的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朱睿
书记员:刘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