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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魏文华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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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魏文华,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6日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文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9月23日、2012年3月7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魏文华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文华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10.9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文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文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静审判员:陈西苓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孙加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