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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向晓峰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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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向晓峰,男,196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万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7日作出(2000)川刑终字第103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向晓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2002年7月18日、2005年5月2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1月、2010年3月、2012年2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向晓峰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向晓峰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05.2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向晓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向晓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静审判员:陈西苓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孙加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