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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岩翁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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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岩翁,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佤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2008)泸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岩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2011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岩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岩翁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62.2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岩翁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岩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静审判员:陈西苓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孙加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