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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XX与靖宇县XX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2013)靖执字第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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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XX 被执行人:靖宇县XX人民政府。

本院在执行刘XX与靖宇县XX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2011)靖民重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靖民重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朴京灿审判员:王强审判员:张新云

书记员:孟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