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XX 被执行人:靖宇县XX人民政府。
本院在执行刘XX与靖宇县XX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2011)靖民重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靖民重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朴京灿审判员:王强审判员:张新云
书记员:孟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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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XX 被执行人:靖宇县XX人民政府。
本院在执行刘XX与靖宇县XX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2011)靖民重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靖民重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朴京灿审判员:王强审判员:张新云
书记员:孟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