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凤臣,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于海龙,男,汉族,48岁,农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崔玉梅,女,汉族,46岁,农民,现下落不明。
申请执行人杨凤臣与被执行人于海龙、崔玉梅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梨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梨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业平
书记员:王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