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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梨树县人民政府与毕连军、孙艳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梨执非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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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艳军,县长。被执行人毕连军、孙艳(系夫妻关系),现住梨树县。

上列当事人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梨行非执字第13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毕连军、孙艳自行迁出座落在梨树镇买卖大街胜利、树俭小区棚户区改造(一期)的房屋并承担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毕连军、孙艳已履行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梨行非执字第137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路默然

书记员:周吉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