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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南宁市陈村小学与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西民一初字第25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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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南宁市陈村小学。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校长。

担保人:林某某。被告: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蓝某某,总经理。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西民二初字第2563-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的担保款不足,故本院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一、解除对被告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所得的执行款161000元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林某某存款48300元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姜军

书记员:吴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