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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韩冰与于静债权执行裁定书

(2013)西民初字第7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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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韩冰,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静,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于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于静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笑竹

书记员:李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