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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与上海金煜纺织品有限公司、杨汉仕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恢复字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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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负责人朱晓怡,行长。被执行人上海金煜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杨汉仕。被执行人杨汉仕,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被执行人薛金女,女,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二(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金煜纺织品有限公司、杨汉仕、薛金女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530,627.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上海金煜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因被其他法院首封,本院无法处分。另查,被执行人杨汉仕、薛金女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做出的(2011)长民二(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530,627.5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锋审判员:林乔宇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房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