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清军。被告环县电力局,住所环县环城翼龙路**。法定代表人黄丰玉,职务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建平。系环县电力局职工。被告冯俊财。委托代理人刘廷锋,甘肃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清军与被告环县电力局、冯俊财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文清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清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1元,减半收取490.50元,由原告文清军负担。
审判长:韩鹏云审判员:敬雪峰代理审判员:黄靖
书记员:李鑫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