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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周继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2013)山刑初字第00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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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文书

公诉机关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继喜,男,生于1970年2月8日,身份证号码:6125251970********,汉族,农民,高中文化,陕西省山阳县人,住山阳县户家塬镇党家塬村前粱组。2013年7月1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洛南县看守所。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字(2013)第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继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彭生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继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继喜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10.658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继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孟庆桂

书记员:李依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