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文盲,驾驶员。2013年6月15日因吸食毒品行为被行政拘留15日。2013年6月25日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3)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洁、被告人杨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10.40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6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没收在案毒品麻古10.40克予以销毁(已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余陈洋
书记员:罗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