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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巧蝉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鼎刑初字第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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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文书

公诉机关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巧蝉,女,1979年3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公刑诉(2013)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巧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朝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巧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10时许,福鼎市公安局在本市桐城街道丹岐村丹岐十四队10号房屋二楼被告人黄巧蝉住处房间抓获被告人黄巧蝉,并当场在该房间床铺下查获被告人黄巧蝉拥有的用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甲基苯丙胺)13包,及吸毒工具等物。经福鼎市质量计量检测所计量检测,查获的冰毒共计重245.609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巧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包胜、李某、林某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黄巧蝉的供述材料,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的物品照片及现场照片,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福鼎市质量计量检测所计量称重报告书,福鼎市公安局指纹检验鉴定书,通话清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巧蝉明知冰毒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达245.609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巧蝉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巧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3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及吸毒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潘其雄代理审判员:黄常凯人民陪审员:丁振光

书记员:陈裕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