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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胡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元刑初字第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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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文书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女,1988年9月30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6月30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3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3)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的法律法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29.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2014年6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朝炼

书记员:郑成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