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女,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30日被湖南省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30日经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湖南省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道县看守所。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刑诉(2013)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伍琴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下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尿样检测报告、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及毒品收缴专用收据,抓获经过、身份情况说明及回函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廖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量刑的量刑建议,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适
代理书记员:刘金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