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广继,男,1977年8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市。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02年10月24日被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2月8日减刑释放;因吸毒,于2009年9月被津市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6月18日减刑释放;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现押于澧县看守所。辩护人阳小军,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广继非法持有毒品一案,由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澧检刑诉(2013)169号起诉书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世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陆振银、罗忠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书记员彭美凤担任法庭记录,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修文、代理检察员周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广继及其辩护人阳小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辩护人阳小军辩称:被告人钟广继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检举揭发的上线卢某某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卢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钟广继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5日晚,被告人钟广继在津市市美高美宾馆从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已被逮捕)手中购买了60000余元的麻古、K粉、冰毒放在自己小车里。次日上午11时许,澧县公安局民警在澧县澧阳镇金三宾馆门前发现被告人钟广继形迹可疑,当即上前盘查,当场从被告人钟广继的身上查获麻古54粒、冰毒2包,随后又在被告人钟广继驾驶的湘J8XV**小车里查获毒品K粉一包、麻古1000粒、冰毒6包。经检验,在被告人钟广继身上和小车里查获的麻古1054粒净重97.70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K粉净重967.8克,含氯胺酮成分;冰毒净重203.8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钟广继归案后,检举揭发了上线卢某某,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卢某某。重大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逮捕,公安机关已将其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据认定。1、案件揭发及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钟广继于2013年7月16日上午被抓获归案;2013年7月16日晚,被告人钟广继配合公安机关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卢某某。2、被告人钟广继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钟广继的身份情况。3、携带毒品的小车信息,证明湘J8XV**系被告人钟广继的妻子李某所有。4、澧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从被告人钟广继手中扣押K粉一大包、冰毒8包克、麻古1054粒、塑料分装袋200个、吸管3支、吸毒壶1只、现金6000元等。5、收缴毒品专用收据,证明公安机关收缴了被告人钟广继K粉967.8克、麻古97.7克、冰毒203.81克,被告人钟广继签字确认。6、缴款书,证明暂扣钟广继现金人民币6000元。7、藏毒车辆照片、从小车上查获毒品的照片、从被告人钟广继身上搜出毒品的照片;被告人钟广继指认从其身上搜出的麻古、冰毒及吸毒工具照片;被告人钟广继指认藏毒车辆;钟广继指认从其小车上搜出的毒品。8、被告人钟广继的尿检报告书及附件,证明2013年7月17日检测钟广继尿液,其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9、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照片说明,证明被告人钟广继辨认出卢某某就是给他卖毒品的人。10、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钟广继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10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7年2月8日减刑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6月18日减刑释放。11、吸毒人员动态管理信息,证明被告人钟广继系吸毒人员。12、卢某某的户口信息,证明卢某某的身份情况。13、立案决定书、逮捕证,证明重大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澧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22日被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4、被告人钟广继手机勘查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告人钟广继与卢某某、杨某等人的通话与短信发送情况。1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她2013年5月1日在长沙买了一部斯巴鲁白色小车,小车户主是她,她丈夫钟广继在开。1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她是在戒毒所认识的钟广继。今年7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她和钟广继相约在澧县金三宾馆见面,她开房后就借故出去了,后来钟就被抓了。17、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明其认识被告人钟广继。18、现场勘验与检验笔录,证明搜查毒品的具体过程。19、常公物鉴(理化)字(2013)438号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证明检材白色晶体1包(K粉)重967.8克,含氯胺酮成分;白色晶体8包重203.8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绿色5包药丸(麻古)5包重97.7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20、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年前,他在津市一些赌场放高利贷,认识了卢某某。他给卢某某放了高利贷,卢还欠他20000元。2013年7月15日晚10时许,他在津市市天成宾馆门前碰到卢后,双方谈到用毒品抵账的事,他见车上有人,说话不方便,就说等会儿联系。一个多小时后,卢打他的电话,他告诉卢在津市美高美宾馆420房间。一会后卢就提着一个纸袋来了。卢某某来前,有两个女孩在房里,他特意把两个女孩支开,两个女孩看见了卢某某及卢提的纸袋。卢来后说带来了k粉、麻古和冰毒,而且数量很大,并说在游戏室赌博输了,提出用毒品抵账,他见价格便宜,就买下了。抵账20000元,当时给了卢23000元,还欠20000元,共63000元。卢走后,他将白纸袋内的毒品放在他的黑色挎包里,将白纸袋扔在房间里。16日凌晨2点左右,他将毒品藏在车内副驾驶坐下,后备胎两侧。他被民警抓获后,从他身上缴获麻古54粒,冰毒2包,吸毒壶等物品,从他小车里查获一大袋K粉,6包冰毒,5包麻古。买毒品主要是自己吸食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广继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五十克以上;非法持有氯胺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广继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系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钟广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广继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广继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后,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钟广继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广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钟广继的刑期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世明审判员:陆振银审判员:罗忠红
书记员:彭美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