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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徐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湘平法刑初字第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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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文书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X,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无业,住XX。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重症违法人员收治中心。辩护人李勇谋,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平检刑诉(2013)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犯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及辩护人李勇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2013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徐X两次贩卖毒品冰毒给李江,共计贩卖毒品冰毒1.4克,价值3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徐X在自己经营的音像店中贩卖约0.4克冰毒给李江,价值100元。2、2013年9月4日晚20时许,被告人徐X在自己经营的音像店中贩卖约1克冰毒给李江,价值260元。二、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2013年9月4日,平江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徐X经营的音像店中查获毒品冰毒10包,经鉴定,冰毒净重13.005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李江的证言;被告人徐X的供述和辩解;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鉴定书;辩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以被告人属初犯系残疾人,有坦白情节为由进行了辩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徐X明知是国家禁止持有的毒品冰毒,仍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X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犯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徐X的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5年1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京平审判员:张占南审判员:王响槐

书记员:艾方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