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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鄂谷城刑初字第00048号

(2013)鄂谷城刑初字第0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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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文书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7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程某。被告人王某甲。因犯诈骗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9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7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7月19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7月20日被抓茯,次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2013)17号起诉书和谷检刑追诉(2013)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王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3年1月28日和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某、代理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程某、被告人张某、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钟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钟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酌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2012年3月至7月,四被告人相互勾结,先后在谷城县城关镇等地贩卖毒品作案20起,其中被告人钟某参与作案14起,贩卖毒品40克,从中获利12000余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作案3起,贩卖毒品18.2克;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6起,贩卖毒品1.8克,获利1700余元;被告人王某乙参与作案3起,贩卖毒品1克”。其具体事实:1-3、2012年2月,被告人张某、王某乙二人策划后各出资1000元购买毒品,尔后由被告人张某从深圳购买冰毒约5克。除二人吸食外,当月由被告人张某、王某乙先后在其家中及县宾馆将所购毒品分三次贩卖给本县城关镇肖家营村九组村民证人二1克,获利1000余元,被二被告人共同挥霍。4-5、2012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钟某在深圳市沙井村“阿富”处以2万元购得“冰毒”(甲基苯丙胺)60余某到我县贩卖。当月一天,被告人钟某贩卖给被告人张某10克冰毒,张欠钟毒资款3000元。数日后,被告人钟某接到被告人张某要求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即安排被告人王某甲将用纸巾包好的8克冰毒送到“帅府宾馆”门口交给被告人张某。事后被告人张某付给钟某人民币3800元。6-8、2012年4月,被告人张某从被告人钟某手中购得冰毒后,又先后3次在本县体育场和其家中卖给本县城关镇中心菜市场居住的证人三0.8克,获款600元。9-13、2012年4月至6月,被告人钟某在本县城关镇星梦网吧等地先后5次以赊账的方式卖给被告人张某冰毒4克,张欠钟毒资款2500元。张某将所购冰毒用于个人吸食和欲日后贩卖。14、2012年6月下旬一天晚上,被告人钟某接到被告人张某要求购买毒品电话后,即安排被告人王某甲携带0.2克冰毒送到本县城关镇世纪广场新合作超市对面,将冰毒交给了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付给被告人王某甲人民币200元。被告人王某甲返回后将赃款交给了被告人钟某。15、2012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给被告人钟某打电话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钟某以被告人张某拖欠毒资款为由拒绝再次卖给被告人张某毒品,后由本县城关镇曾家营社区居民曾俊(另案处理)出面担保,被告人钟某安排其女友鲁某将用纸巾包好的10克冰毒,在“帅府宾馆”门口交给被告人张某。16-18、2012年6月至7月,被告人钟某先后3次分别在本县城关镇特科宾馆、帅府旅馆、唐会夜总会向被告人王某乙出售冰毒3克,获利2000元。被告人王某乙将购买的冰毒用于个人吸食。19、2012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接到本县城关镇居民曾俊要求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即安排被告人王某甲将10克冰毒交给在世纪广场等候的曾某,曾某当即付给被告人王某甲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王某甲返回后将1000元交给被告人钟某,并表示剩余2000元由其担保以后支付。20、2012年7月20日,被告人钟某接到证人一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在本县城关镇星梦网吧销售给魏冰毒1克,获款500元。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上述事实:1、证人一证实,2012年7月20日1点多钟,我毒瘾发了,就给阿某乙(钟某)打电话,说要500元的东西(行话就是冰毒),阿某乙让我到电影院二楼星梦网吧,我去后把500元现金交给了阿某乙,阿某乙就给了我1克冰毒,用塑料袋装的,我拿了后就走了,阿某乙和王某甲还在网吧里玩。当晚我在步行街一旅馆里将冰毒吸食了。2012年6月一天中午,我又与张某联系,我知道张某从阿某乙那里进的冰毒在卖,联系好后,在张某家里我给了张某200元,张某给我了0.2克冰毒,冰毒是塑料袋包的,后我在肖义明家里和他一起吸食了。2、证人二证实,我从张某、王某乙那里购买过3次冰毒,第一次是今年2月一天,在县宾馆2号楼5楼张某和王某乙在一起,我去后把500元现金交给张某,张就从身上给我拿了一个小塑料袋,里面装0.5克冰毒交给我,后我请张某和王某乙在宾馆里将毒品吸食了。第二次是过了半个月的一天下午3、4点,我联系张某,他说和王某乙在宾馆,我去后用200元现金在宾馆院子里从张嘉伟某买了0.2克冰毒,我们三人一起在张某家里把冰毒吸食了。第三次是我找到张某家里,找他还我400元钱,张某在家,他说现在冰毒也卖不出去,还不了钱,他拿了点冰毒大约0.3克放到桌子上,说这点东西抵500元算了,后我们二人将毒品吸食了。3、证人三证实,2012年3-4月份,在县体育场我以200元现金从张嘉伟某购买了0.2克冰毒,冰毒是用小塑料袋装的,后我回家喊文某一起吸食了。第二次是离上次有一个星期的一天,还是在县体育场,从张嘉伟某购买了200元的冰毒,大约有0.3克,这次我一个人吸食了。最后一次是2012年7月19日张某到我家里,我从他那里以200元现金购买了0.3克冰毒,后张某、文某和我三人在我家里一起吸食了。大约快十点时我们三人被警察抓获了。4、证人四证实,2010年6月份我在自己家开了一家帅府宾馆,阿某乙在我宾馆住后我认识的。阿某乙没有登记,是他女友鲁某6月24日登记的。邱家楼村的刚子经常到宾馆去,和阿某乙的关系很好。5、四被告人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非法持有毒品2012年7月20日,谷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报有人在本县城关镇星梦网吧内进行毒品交易的线索后,即安排民警出警,在网吧内将自已交易完后正在上网的被告人钟某等人抓茯,当即从其身上查获冰毒14、8克。经送检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上述事实:1、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襄公刑鉴化字(2012)第648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经检验,从钟某身上搜出的白色晶体14、8克中检出冰毒“甲基苯丙胺”成分。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等,均证实案件相关情况。3、被告人钟某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王某甲、张某、王某乙相互勾结,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钟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钟某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王某甲、王某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仟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7月20日起至2027年3月19日止)。二、被告人王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三、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2月18日止)。四、被告人王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3年10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汉东审判员:李斌人民陪审员:周玉启

书记员:孙合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