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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保定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南召刑初字第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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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文书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3)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8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郝磊

书记员:蒙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