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家源,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尾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在广州市番禺区(户籍在广东省汕尾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永辉,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家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家源及其辩护人陈永辉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家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郭家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数量超过50克,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郭家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属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郭家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家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依法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橙色液体1瓶,净重48.12克,检出MDMA成分;黄色粉末7包,净重240.88克,检出氯胺酮、MDMA成分;黄色粉末4包,净重14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成分;白色粉末6包,净重29.90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白色粉末2包,净重3.2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成分;白色晶体4包,净重1.55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白色粉末8包,净重4.81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白色粉末10包,净重5.4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蔡穗硕代理审判员:伍敏青人民陪审员:陈金好
书记员:许东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