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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毅士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佛明法刑初字第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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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文书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毅士,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4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辩护人梁兴强,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2013)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毅士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业宏、刘崇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毅士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毅士是初犯,能够如实供述和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陈毅士举报侦破了薛再强等人赌博一案,有立功表现。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陈毅士驾驶一辆号牌为“粤JT***”的黑色丰田凯美瑞汽车携带毒品行至佛山市高明区荷富路和跃华路交汇处红绿灯路口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陈毅士所驾驶的该车副驾驶位前的储物柜内搜缴到1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着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99.7克),并在驾驶位右侧的扶手位搜缴到1包用蓝色塑料袋装着的79粒毒品可疑物(净重7.18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陈毅士没有立功情节。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陈毅士的供述,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证明一份,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毅士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06.8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毅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毅士及其辩护人提出陈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无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毅士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及辩护人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而侦查机关已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证实被告人提及的赌博案件不是由陈提供的线索查获,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陈毅士能够当庭认罪,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毅士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卢军审判员:关燕霞审判员:邹宁静

书记员:叶剑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