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霞,曾用名王琦,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肥东刑初字第00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至2017年7月21日止。
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王霞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霞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1年11月表扬,2012年7月记功,2013年9月表扬。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至2016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伟审判员:曹宁代理审判员:刘畅
书记员:季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