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琴,又名张学琴,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2008)田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张琴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9)淮刑终字第0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3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张琴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琴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代理审判员:仰芮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