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盛荣,女,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中技文化,湖北省云梦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0)雨刑初字第00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盛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玲玲、盛荣等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瑞珍、宋学梅经济损失共计176909元。盛荣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1)马刑终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盛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盛荣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盛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盛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代理审判员:仰芮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