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瑞涛。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6日作出(2006)蓟刑初字第5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瑞涛犯强奸、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6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被告人杨瑞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4月18日作出(2007)一中刑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43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6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3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瑞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瑞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两次,表扬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杨瑞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瑞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美茹代理审判员:张岩代理审判员:阎涛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