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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瑞龙寻衅滋事罪,张瑞龙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一中刑执字第2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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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拘禁文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瑞龙。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青刑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瑞龙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13年6月1日止。

天津市第一看守所于2013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瑞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瑞龙入所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2013年第一季度,获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瑞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瑞龙减刑十五天。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13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发代理审判员:张建辉代理审判员:祁洁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