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晓梅,女,汉族,1974年8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金石滩街道陈家村王屯**。被执行人河北振海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楼**。法定代表人王小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王晓梅与河北振海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此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王小朋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会图审判员:刘鹏磊审判员:祝纪锋
代书记员:左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