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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建新与李良伟、湖南大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邵中执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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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文书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建新。被执行人李良伟。被执行人湖南大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新邵县大坪开发区蔡锷北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建新与被执行人李良伟、湖南大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新邵县公安局于2013年9月9日来函,称我院执行的(2013)邵中执字第1号执行案与大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相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邵阳仲裁委员会的邵仲裁字(2012)第29号裁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肖志军审判员:吴劲松审判员:陈更强

书记员:刘建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