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建新。被执行人李良伟。被执行人湖南大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新邵县大坪开发区蔡锷北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建新与被执行人李良伟、湖南大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新邵县公安局于2013年9月9日来函,称我院执行的(2013)邵中执字第1号执行案与大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相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邵阳仲裁委员会的邵仲裁字(2012)第29号裁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肖志军审判员:吴劲松审判员:陈更强
书记员:刘建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