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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市中执字第1885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市中执字第1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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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文书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被执行人武某。被执行人郝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马某。

被执行人武某、郝某、王某某、马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本院依法追缴的部分财产。依照受害人耿某某的存款在拍卖款中所占的比例,已将执行款7125元分配到位。

至此,本次拍卖款已执行到位,涉及受害人的本次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受害人耿某某执行款本次分配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闻秀平审判员:陈宇宏审判员:王珲

书记员:周鸣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