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武某。被执行人郝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马某。
被执行人武某、郝某、王某某、马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本院依法追缴的部分财产。依照受害人潘某的存款在拍卖款中所占的比例,已将执行款34222元分配到位。
至此,本次拍卖款已执行到位,涉及受害人的本次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受害人潘某执行款本次分配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闻秀平审判员:陈宇宏审判员:王珲
书记员:周鸣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