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风云,女,195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盘锦市,中专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于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风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风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截至2013年10月25日,罪犯张风云多次获记功、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风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风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海军审判员:秦艳芳代理审判员:项前
书记员:王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