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其忠,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抓获并羁押,同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其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2)宿豫刑初字第026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其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其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黄其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上诉人黄其忠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对其量刑适当。上诉人黄其忠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黄其忠撤回上诉。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2)宿豫刑初字第02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国志审判员:罗红兵代理审判员:戴建军
书记员:周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