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永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永检刑诉字(2013)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昆雪、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庆人民陪审员:吴海英人民陪审员:匡佰华
书记员:于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