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弢犯非法持有毒品、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18日止。
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3年3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弢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7月13日,获先进个人奖励;2012年1月4日,获表扬奖励;2012年4月6日,获先进个人奖励;2012年7月6日,获先进个人奖励;2013年1月9日,获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弢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绍桓审判员:张文艳代理审判员:张福宏
书记员:裴振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