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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田建国受贿罪,田建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淄刑二终字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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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建国。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田海元,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建国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2)张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田建国有期徒刑一年,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追缴违法所得380506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建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检察机关及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波审判员:韩焕宗代理审判员:冯鹏飞

书记员:李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